(2017)湘01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兴莲、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高兴莲,徐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89号原告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开元东路湘商世纪鑫城32楼。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被告高兴莲,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徐波,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兴莲、徐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兴莲、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星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兴莲、徐波的起诉。审 判 员 文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