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洪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洪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9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洪发,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洪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渝0117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蔡洪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蔡洪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人蔡洪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蔡洪发认罪服判,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洪发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庞端端书 记 员 邓入尹书 记 员 马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