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654号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刑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法律顾问。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80元,减半收取计11940元,由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审 判 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