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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邓亚与梁勇、许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梁勇,许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邓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梁勇,男,汉族,1972年6月4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许月梅,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与梁勇、许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免于收取3650元。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