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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左德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德水,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邹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德水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瑞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以后,被告人左德水在邹城市郭庄水果市场经营水果批发生意期间,先后多次以进货、家里有事需用钱的名义通过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或向寇某等多人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借款,截止案发借款金额约为340万元,借款主要被左德水用于归还个人所欠高息借款。被告人左德水于2016年5月中旬离开邹城到辽宁省盘锦市,同年8月5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果品批发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左德水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辩称其所借款项都用于经营进水果。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左德水开始在邹城市郭庄水果批发市场从事水果批发生意,2013年经营情况开始恶化,并陆续向他人高息借款用于经营。2015年10月份以后,被告人左德水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先后以进货、家里有事需用钱为名,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或向他人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36.82万元,并于2016年5月逃匿。具体如下:1、2016年3月,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通过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自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万元,宏兴公司扣除22.5万元保证金,被告人左德水实际骗取127.5万元;2、2015年10月19日、12月15日,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两次骗取寇某共计20万元;3、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或转让门头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四次骗取孙某1共计68.7万元;4、2015年11月20日、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储存水果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两次骗取郑成娇共计10万元;5、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刘士兰2.82万元;6、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苗玉龙13万元;7、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王荣国18万元;8、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张宗银2万元;9、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孙长瑞10万元;10、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左德水以新水果店开业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庞某30万元;11、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王荣成18.2万元;12、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赵允贤5万元;13、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左德水以在万家乐开设门头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王磊9.1万元;14、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刘卫国银行卡刷卡套现1.5万元;15、2016年5月,被告人左德水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东传菊1万元。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左德水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果品批发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日送至盘锦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左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其父亲左德水给其打电话说带领老人外出看病,此后就无法联系,左德水在外面借款大约300万元,其曾为左德水贷款还款;2、证人陈某(郭庄水果批发市场承包管理人)证言,证实左德水近几年向别人高息借款进货,生意越来越不好,挣的钱不够还利息的,2015年10月份以后就没有左德水的过磅记录,后来因还不上账左德水就跑到外地;3、证人石某、孟某、左某2证言及借款担保手续,证实左德水通过宏兴担保公司担保,自农商行贷款150万元,其中担保公司收取22.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4、证人寇某、孙某1、庞某等十三人证言及左德水向其十三人出具的借条、相关银行转款明细,证实左德水以借款名义骗取上述十三人钱款的事实;5、证人禚兴岩证言,证实左德水2014年开始在百意超市经营水果,2015年开始走下坡路,2016年开始基本上就不行了,5月份水果摊就停止经营,和左德水也联系不上;6、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左德水2014年初进驻万家乐超市经营水果,经营一年生意不是很好,超市就想着换个经销商,于是和左德水终止了合同,左德水于2015年12月份左右撤走。7、被告人左德水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之前在郭庄做水果生意,以需要周转资金和进货等名义骗了不少人的钱,这些钱其也没有进货,也没用于资金周转,都拆东墙补西墙了。其自己本身也没有钱,这些年做水果生意,一点钱也没挣,又借了不少高息贷款,后来高息贷款的钱到期还不上,其就以需要周转资金和进货等名义借周围朋友的钱,许诺给他们高息,然后用骗来的钱就再还钱。2015年下半年,找其要账的人就多了,其还不上,就想着跑路,在2016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其就带着妻子跑到辽宁盘锦了。另详细供述了以借款名义骗取王磊等人及自宏兴担保公司骗取钱财的经过。本案事实另有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综合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借取他人钱款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左德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左德水当庭提出其所借款项都用于经营水果资金周转,并没有肆意挥霍的辩解意见。经查,百意超市、万家乐超市相关管理人员能证实被告人左德水在2015年之后水果生意已经开始走下坡路,郭庄市场管理人陈某能证实2015年10月之后左德水没有进货过磅记录,被告人左德水在侦查阶段亦多次供述所借款项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因此其上述当庭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左德水在经营状况恶化且欠下大量高息借款情况下,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短期内向多人借款后逃匿,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德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左德水诈骗赃款336.8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寇善惠、孙克雨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建锋审 判 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