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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林、周金玉与周绪平、李腾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周金玉,周绪平,李腾辉,李威威,李诗情,李画意,李能闪,周兴英,陈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周金玉,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周绪平,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李腾辉,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李威威,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李诗情,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李画意,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李能闪,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周兴英,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陈燕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王林、周金玉与被执行人周绪平、李腾辉、李威威、李诗情、李画意、李能闪、周兴英、陈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62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绪平、李腾辉、李威威、李诗情、李画意、李能闪、周兴英、陈燕民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林、周金玉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周绪平、李腾辉、李威威、李诗情、李画意、李能闪、周兴英、陈燕民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林、周金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林、周金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6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军审判员 张凤山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