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家录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矩,李守勇,安家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150号自诉人张先矩,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自诉人李守勇,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自诉人张先聚之妻。被告人安家录,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自诉人张先矩、李守勇以被告人安家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先矩、李守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