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亮,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1时45分,被告人高亮酒后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康泰医学门口停车时,与顺秦皇西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宋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高亮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7.9mg/100ml。另查明,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1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高亮与宋某1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高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1证言;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亮自愿认罪,已经与宋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