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530室。法定代表人:邓礼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创意产业园区CF03。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杉公司)因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8259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千杉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同时,上诉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均放置于上诉人位于浦东新区的住所地,因此,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均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佳韵社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千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电视猫”机顶盒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佳韵社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注册地虽位于西安市,但根据其一审中提交的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佳韵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佳韵社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