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钟伟同、林桂华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同,林桂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717号原告:钟伟同,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桂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同与被告林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伟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