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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田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32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系原告赵某甲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满瑞,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原告赵某甲因交通事故伤重不治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1日原告赵某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兴社审 判 员  王亮道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