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煜国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国,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64号申请人陈煜国,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平。被申请人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桂平。申请人陈煜国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煜国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煜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陈煜国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兴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