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光兰与王松邹井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兰,邹井兰,王松,XX群,XX珍,XX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51号原告:黄光兰,女,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井兰,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萍(系王松之妻),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XX群,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第三人:XX珍,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第三人:XX眉,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黄光兰与被告邹井兰、王松、第三人XX群、XX珍、XX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光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光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光兰负担。审判员 何代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