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芬与何邦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芬,何邦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4102号原告:王正芬,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邦展,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关于原告王正芬与被告何邦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