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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0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地址邵东县建设北路金泉村。经营者王志云。被告王志云,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传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植福、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向原告垫富宝公司支付欠款29999.98元,违约金3000元,迟延履行金1169.6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志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及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被告王志云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与原告垫富宝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约定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成为垫富宝的注册会员,垫富宝公司授予会员处消费适用,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宝公司替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被告未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被告应按照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逾期应按照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6年7月21日,被告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赵纯亮处消费了29999.98元,垫富宝公司在扣邵东县宋家塘作平箱包商行应缴纳的服务费后,于2016年7月21日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消费消费记录显示消费30000元,账单日为2016年7月21日,还款日为2016年8月28日。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垫富宝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另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王志云承诺对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承担。垫富宝公司通过替被告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约定在2016年8月28日之前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垫富宝公司要求被告还款29999.98元,违约金及滞纳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现未清偿债务,被告王志云承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王志云应当对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9999.98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王志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志云皮革箱包商行、王志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传芳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