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守生、王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生,王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27号申请人:曹守生,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王道刚,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曹守生与王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守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道刚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王文珺名下的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4501室(皖20**合不动产权第0017983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曹守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道刚名下的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花园27幢104室(房地权庐字第044449号)以及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元一时代花园7幢8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27209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王文珺名下的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4501室(房权证合包字第××)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守生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