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蓉与被告邱华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蓉,邱华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579号原告:梁福蓉,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邱华锋,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梁福蓉与被告邱华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福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蓉因被告愿意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梁福蓉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