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晓芳、薛彦武与陆德明、束翠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225执57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张晓芳、薛彦武与陆德明、束翠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德明、束翠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束翠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