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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与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彭保卫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彭保卫,禹乐民,彭保权,易凌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891号申请人: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经营者:徐东,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园艺路**号。该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香茅街*******号。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经营者:彭保卫。该专卖店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418建材市场东西2街**号。被申请人:彭保卫,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禹乐民,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告彭保卫之夫。被申请人:彭保权,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易凌艳,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彭保卫、禹乐民、彭保权、易凌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彭保卫、禹乐民、彭保权、易凌艳的银行存款158289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为此提供徐东所有权的位于香茅街众一桂府(南区08栋)(产权证: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星区徐东木地板配件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圣象地板专卖店、彭保卫、禹乐民、彭保权、易凌艳的银行存款158289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徐东所有权的位于香茅街众一桂府(南区08栋)(产权证: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