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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赛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攸县宾馆开8309号房间,随后与张某、刘某、董某、唐某、张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上述人员的尿样进行检测,均为阳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董某、唐某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吸毒场所照片、吸毒工具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