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杜中成,屈太花,刘雷,郭彩云,王立峰,李萍,张庆宽,郭夫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县城人民路13号。被执行人:杜中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屈太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彩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立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夫香,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中成、屈太花、张庆宽、郭夫香、王立峰、李萍、刘雷、郭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7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