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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宗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义,赵扬,杨春花,赵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杨宗义,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运兴水产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扬,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春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国中,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杨宗义与赵扬、杨春花、赵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赵扬、杨春花、赵国中,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扬、杨春花、赵国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杨宗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扬、杨春花、赵国中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