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3957号汪德源诉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源,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957号原告汪德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一军(特别授权),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利国,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长东村老祠组。投资人蒋利国。本院在受理原告汪德源与被告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德源与被告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德源撤回对被告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德源撤回对蒋利国、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汪德源负担。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