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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向新星申请执行徐鹏、向星玉人格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新星,徐鹏,向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向新星法定代理人周学英被申请执行人徐鹏被申请执行人向星玉申请执行人向新星于2017年1月18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平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鹏、向星玉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平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秀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