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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与罗建红、罗国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罗建红,罗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号申请执行人:游巨秋,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李松秀,女,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张建萍,女,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游海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建红,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国民,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与被执行人罗建红、罗国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罗国民的履行期限未到,罗建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