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与罗建红、罗国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罗建红,罗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号申请执行人:游巨秋,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李松秀,女,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张建萍,女,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游海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建红,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国民,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巨秋、李松秀、张建萍、游海明与被执行人罗建红、罗国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罗国民的履行期限未到,罗建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