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吉恒与李玉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恒,李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280号申请人张吉恒,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盛旺贸易公司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李玉树,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人张吉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树给付赔偿款13640元,要求给付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给付完毕13640元加倍利息,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1178元,执行费122元由被执行人李玉树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玉树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矿职工,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李玉树表示同意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提取1000元偿还申请人张吉恒赔偿款。申请人张吉恒同意被执行人李玉树还款计划。执行费122元由被执行人李玉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