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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伍立强、伍立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立强,伍立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特14号申请人伍立强,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伍立群,女,生于198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申请人伍立强与被申请人伍立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申请人伍立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伍立强撤回申请。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