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廖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廖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935号申请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廖琦,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廖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载明,该公司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廖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