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明华、张永兴申诉侵占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25刑申10号解明华、张永兴:你们为诉黄垚珲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5)红中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以黄垚珲非法占有、拒不返还三人合伙资金人民币1090269元,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你们认为黄垚珲非法占有、拒不返还三人合伙资金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自诉人负有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举证责任,你们所提供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结账单、已收回借款的证明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进行了个人合伙,不能证实黄垚珲构成侵占罪。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你们依法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你们认为,原审未开庭审理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当通过开庭确定罪与非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根据上述规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不进行开庭审理。你们起诉黄垚珲犯侵占罪,缺乏罪证,原审经过审查后,裁定对你们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