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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宗立合与常允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立合,常允波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697号原告:宗立合,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常允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涛,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立合与被告常允波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立合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