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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启仕、闭耀海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启仕,闭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韦启仕,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昭平县。被执行人:闭耀海,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韦启仕与被执行人闭耀海关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闭耀海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