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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铭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铭,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铭,男。被执行人李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铭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宁名下车牌号为湘DT3700别克牌车辆作价9.5万元并减去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李宁偿还的抵押债务后的金额(具体金额以抵押权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后的余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洪铭抵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月支付的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张洪铭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