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凤、林乃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林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凤(曾用名苏氏提),女,1984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乃光(曾用名林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无门牌),本院在执行苏凤与林乃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苏凤与林乃光达成和解协议,苏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