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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与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328号之二反诉原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2幢832室。法定代表人:刘步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男,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负责人:刘金启,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滢,霸州市堂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与被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霸州市开发区金泰钢结构厂提出反诉。2017年6月21日,反诉原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利达盛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宏军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周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