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红霞与吴正勋、赵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吴正勋,赵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96号原告:马红霞,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吴正勋,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航,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霞诉被告吴正勋、赵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马红霞于2017年6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红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红霞负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