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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双祥、江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双祥,江国忠,柴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叶双祥,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江国忠,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柴夏燕,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叶双祥与被执行人江国忠、柴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叶双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国忠、柴夏燕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汪培干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双祥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36.5元,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