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0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从令与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令,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493号原告:马从令,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祥,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潘仲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海,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从令与被告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从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令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从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