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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与聂灿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聂灿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062号原告: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油溪镇石羊坝F幢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随平,男,系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聂灿荣,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灿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和6月9日,原告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恒大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