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与唐宗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唐宗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04号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浩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月,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宗泽,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宗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