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饶耀华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耀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180号原告:饶耀华,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跃祥,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街。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耀华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建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饶耀华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