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明河、许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河,许建斌,龙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林明河,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许建斌,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龙成敏,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暂住地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林明河与被执行人许建斌、龙成敏附带民事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赔偿28886.39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