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马铭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马铭远,姜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5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30号,组织机构代码16829171-0。法定代表人:赵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铭远(曾用名马贞军),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姜良平,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临兰执字第1240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铭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铭远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2017年4月5日,第三人姜良平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主要内容:“姜良平自愿为马铭远作还款担保,如他还不上临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欠款,我自愿以我及我财产为他担保,并为他偿还欠款,同意法院将我追加为被执行人。”现马铭远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致使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2017年6月1日,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担保人姜良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姜良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姜良平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怡然燃料有限公司清偿(2013)临兰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应予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