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朱洪与吴广法、王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朱洪,吴广法,王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424号原告:吴朱洪,男,194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广法,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小仙,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朱洪与被告吴广法、王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朱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广法、王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朱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2日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小仙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在借款人处代写了被告吴广法的名字。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广法、吴小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朱洪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朱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吴朱洪负担38元,由被告吴广法、王小仙负担21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