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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余阳诉临湘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初15号起诉人余阳,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2017年6年15日,本院收到余阳的起诉状,要求本院依法确认临湘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8日出具的(19)号收容审查证非法。本院认为,《行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余阳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临湘市公安局1991年8月8日的收容审查证非法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余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夏向军审判员  杨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