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民申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红夫与阿吾·打吾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红夫,阿吾打吾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夫,男,汉族,1951年1月28目生,务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吾打吾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7月17日,现住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杨红夫因与被申请人阿吾打吾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红夫申请再审称,我起诉并非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我的全部劳务费用,原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杨红夫诉阿吾打吾提劳务费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2月3日以(2012)库民初字第55号��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阿吾打吾提向杨红夫支付2500元劳务费,杨红夫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该案当庭执行完毕,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结后,杨红夫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主张劳务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杨红夫的起诉并无不当。杨红夫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杨红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红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依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思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