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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平与熊顺江、沈龙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平,熊顺江,沈龙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042号原告:谭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顺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沈龙彬,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原告谭平诉被告熊顺江、沈龙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谭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谭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谭平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少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