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叶小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叶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6568774-X,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经营者杨志清,男,1965年3月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叶小辉,男,1977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叶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皖10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租金8255.67元及滞纳金、赔偿损失5850.5元、诉讼费213.5元、执行费115元。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叶小辉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小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叶小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考虑到被执行人叶小辉身患肝癌,家庭经济困难,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暨阳钢管租赁站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