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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巧莲、庞大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莲,庞大春,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巧莲,女,1944年4月27日出生,住邢钢西生活区。被执行人庞大春,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青岗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80186-7。法定代表人:庞大春该院院长。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巧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