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丽水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3号。经营者刘炳岩,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