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小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67号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五凤新村7座3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57246XR。法定代表人:程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治,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小玉,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林小玉已履行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水电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福州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琦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成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百度搜索“”